一、评委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认为必要时可向投标人咨询或提出质疑,投标人有权答辩,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对报价明显不合理,无限抬价或压价的,评委会可集体研究裁定是有效标或无效标。
二、评委会依据评标原则及办法,有权决定无效标。
三、评委会负责全部评标过程,评标结束后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经所有评委签字确认。
四、招标由评委会从合格的投标人中选定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
五、评委会要在行政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封闭评标。
六、评委会成员一经进入评标现场,不得单独与外界联系,所有通讯设备一律关闭并集中至招标人,评标完毕退还本人。
七、评委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不得对外透露评审、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若有此类情况发生,取消其评审资格。
八、评委评标结束后,由行政监督部门及市政府采购中心组成审核小组,对各评委的评标意见进行核查,如出现明显不合理或有倾向性的情况,审核小组有权决定该评委的评标意见是否作废。审核小组的意见可作今后评委选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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