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08-2009年包头市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标准通知
全市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政府、纳入属地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08-2009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的要求,经包头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8—2009年包头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采购人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行为,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采购行为。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包头市政府采购中心或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采购目录以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或不具备批量特征的采购项目,经包头市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包头财政局)批准后,可以由部门或单位组织采购。
四、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上报,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采购资金;对应编未编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的手段规避政府招标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采购人应按照采购预算及工作安排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局业务科室落实资金后,转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采购项目,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需经过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批准。
五、三万元以下的已经实行定点采购的项目,在按照程序合理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小额零星货物采购实行分级管理的意见》由单位自行选择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处购买,各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得采购定点范围以外的非中标产品,如有特殊情况,事先需报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执行。采购完成后,采购人持已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单到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支付审核。同种品类的采购项目年度内进行定点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八万元。未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单位,不予办理定点采购。
六、集中采购目录中部分通用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的采购项目按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另行发文,各单位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非中标产品。如有特殊情况,事先需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采购。
七、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承建的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以内的工程项目,按照《包头市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应当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属于建委招投标管理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由招标办操作执行,未纳入建委招标办管理的项目(基建工程招标中的分包项目和主要配套设备例如电梯、空调、门窗等)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确定方式后,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
八、药品采购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具体由包头市药品采购中心执行。各大医院的医疗器械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包头市招标办和包头市药品采购中心每半年向包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采购统计报表,以保证全市政府采购统计的完整性。
九、对环保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采购项目,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优先安排采购预算,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实行优先采购制度。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环保节能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必须对相关投标人及投标产品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等作出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
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规定了政府采购的范围,是各预算单位编制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在年度执行中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依据。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财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规避政府采购管理、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
2008年包头市本级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
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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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 物 类 |
采 购 项 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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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用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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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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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小额零星采购范围内实行定定点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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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摄影摄像器材 |
电冰箱 电视机 空调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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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档案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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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公自动化器材 |
台式计算机 笔记本电脑 打印机 复印机 投影议 速印机 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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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网络设备和监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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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办公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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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通用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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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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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锅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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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交通工具 |
小轿车 越野车(吉普车)客车 卡车 其他公务用车 |
协议供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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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物资 |
救灾物资 防汛物资 抗还物资 农用物资 储备物资 30万以上的供暖物资 其他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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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央空调机组(含末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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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消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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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灯光音像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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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国家储备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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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免费教科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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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用采购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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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设备 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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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划生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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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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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震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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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 物 类 |
采 购 项 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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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牧业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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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林业.水利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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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无线电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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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气象专用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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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程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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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园艺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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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执法部门专用设备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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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教学 科研仪器及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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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实验室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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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质量检验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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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广播电视 影像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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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文艺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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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保密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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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司法及行政执法制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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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农牧林防灾防疫药品及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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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专用系统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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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类 |
采 购 品 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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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 |
公用房建设 住房建设 其他用房建设 文教 卫生 音乐 体育等公益设施建设 其他建筑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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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利防洪工程 |
河道疏竣工程,大坝 水库 闸门 泄洪工程
农田水利工程,江河 湖泊整治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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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运输工程 |
公路 桥梁 函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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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政建设工程 |
市政道路建设,市政公用设施,自来水输水工程,集中供暖 供热供 气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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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环保 园林绿化工程 |
污水处理 市政垃圾处理 园林绿化工程 苗木购置 荒山绿化 天然林保护 防沙工程 土地复垦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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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维修改造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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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程监理 工程设计 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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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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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类 |
采 购 品 目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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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技术 信息管理软件的 开发设计和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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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系统集成及网络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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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车辆保险 加油和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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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议(培训) |
一.二.三类会议(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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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印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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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介服务 |
选择代理银行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事务所 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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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外,市属各部门、各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均属政府采购范围,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者采购预算金额一次达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和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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